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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炸弹,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8********,拉祜族,大专文化,城镇居民,现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房**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澜沧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将案件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23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10年1月21日将案件两次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21日该局再次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1月7日-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起,被告人周某某先以个人借款的名义陆续向被害人杨某某借钱,借后一段时间连本带利归还款项,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周某某告知被害人杨某某其在澜沧县**乡移民点工作,认识大量的老板和老百姓,其可以通过将钱借给当地老板和老百姓而获取高额利息,同时将伪造的借款人花名册发至杨某某手机上,后杨某某向毕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刀某某等人吸收资金,然后再通过其名下账户和毕某某的账户将钱陆续转给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等人需要用钱时周某某又将上述部分款项转至杨某某和毕某某的卡上,其他款项被周某某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无法还款而到澜沧县公安局主动投案。截止2019年5月22日周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其所骗取未能归还款项共计516205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14-15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豫璇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和证据材料10册;

3.移送起诉书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移送试听资料光盘一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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