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91********,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地桓台县**村**组**号,暂住山东省济南市**庄***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1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以借用朋友荆某某手机为名,在荆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荆某某手机微信微粒贷功能,申请贷款4万元,向荆某某虚构该4万元系朋友转款的事实,骗取荆某某4万元后用来归还个人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荆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军
检察官助理:尚维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南市**庄***苑***。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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