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公诉刑诉〔2018〕1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现住该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9日被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同年8月6日被缓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岐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7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3日被岐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谎称自己是大老板认识很多领导,以能为被害人杨某某介绍工作和为杨某某儿子工作转正为由,先后11次欺骗被害人杨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转给周某某人民币26700元,赃款已挥霍。
2.2018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谎称自己舅舅在海螺水泥厂工作,自己认识岐山县领导,可以为被害人谢某某老公介绍工作和获得工作单位分房为由,先后136次以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和现金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31536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7月1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兴BA520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中国农业银行卡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谢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6.辨认笔录;
7.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3420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树芳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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