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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0********,汉族,大学本科毕业,户籍地和住址均为陆川县**镇**路**号。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退回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买卖国家证件罪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为了能够办理刑事案件,并且得到一定的费用,在南宁市以400元人民币购买了假的律师证。

二、诈骗罪

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假律师证以打官司为由诈骗了覃某乙、陈某甲、唐某某人民币共计36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用假律师证冒充律师以为覃某甲打官司为由诈骗了覃某甲的弟弟覃某乙20000元作为律师费。被告人周某某还用自己的假律师证及购买来的假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等文件分别在2018年12月4日、2018年12月18日、2019年1月24日期间分三次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镇**村黄泥塘玉林市看守所以律师的身份会见关押在玉林市看守所的嫌疑人覃某甲。

2、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用假律师证冒充律师以为因涉嫌组织传销罪被关押的陈某乙打官司为由诈骗了陈某乙的弟弟陈某甲6000元人民币作为律师费。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7月份期问,被告人周某某用自己的假律师证及购买来的假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等文件会见五次关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的嫌疑人陈某乙。

3、2017年7月份,被告人周某某用假律师证冒充律师为唐某某打离婚官司,从唐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0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 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诈骗覃某乙、陈某甲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购买伪造的国家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同时触犯买卖国家证件罪、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敬才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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