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7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无锡市**菜场出租屋(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7日被该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闲鱼、淘宝、微信等软件搜索“恒压阀”、“精密管”等关键词,发布出售气枪配件相关信息,吸引气枪配件买家,用精密管、白纸等冒充气枪配件发货,通过“盐客”APP发送付款链接,多次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等人定金、货款共计人民币157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以向被害人赵某某出售气枪枪管为由,用普通钢管冒充气枪枪管,通过“盐客”APP发送付款链接,骗得被害人赵某某货款人民币1140元。
2.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以向被害人刘某某出售气枪配件为由,用空包发货,通过“盐客”APP发送付款链接,骗得被害人刘某某货款人民币2673元。
3.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以向被害人马某某出售气枪万能套、内脏等物为由,用白纸、梳子等物发货,通过“盐客”APP发送付款链接,骗得被害人马某某货款人民币2350元。
4.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以向被害人董某某出售气枪为由,后用精密管冒充气枪枪管,通过“盐客”APP发送付款链接,骗得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90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取的人口信息、微信支付记录、截屏照片等;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等;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琦
2020年11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无锡市**菜场出租屋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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