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系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冷水滩区新天地网吧上网玩游戏,因缺钱,便想通过游戏交友骗取钱财。随后,周某某进入劲舞团游戏内,冒充自己是一名女性玩家在游戏内开房间寻夫,并与被害人李某某互加微信,在微信交流中谎称自己叫陈**,在取得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后,先是以购买游戏道具结婚为由,后又以购买化妆品、鞋子、同城见面购买高铁票等为由,陆陆续续共骗取李某某4147元,之后并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拉黑。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周某某家属将被骗资金全部缴至公安机关扣押。同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款退还给了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聊天截屏、扣押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认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晓阳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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