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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周某某,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3199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8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网络平台“陌陌”冒充美女向不特定人员发布信息,继而通过微信等方式以开房费、谈恋爱等名义骗取他人钱财,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11091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陌陌、微信等平台冒充美女,以谈恋爱的名义向被害人程某某索要医疗费、生活开支费等费用,骗得钱款共计108598元。

2.2020年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通过陌陌、微信等平台冒充美女引诱被害人朱某某与其开房,并以索要路费的方式骗得钱款200元;

3.2020年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通过陌陌、微信等平台冒充美女引诱被害人杨某某与其开房,并以索要嫖资的方式骗得钱款900元;

4.2020年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通过陌陌、微信等平台冒充美女引诱被害人李某某与其开房,并以索要路费、嫖资的方式骗得钱款1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程赟、朱延俊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韬

检察官助理 王常青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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