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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迁安市***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甲,现住迁安市**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5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冒充离异女性通过微信(微信号:***)或QQ号添加男性网友聊天,在取得对方信任后,继而编造买东西、孩子上补习班等各种理由骗取男网友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冒充离异女性添加郭某某微信好友,以与其处对象为由,在取得对方信任后,继而编造交房租、孩子上补习班、母亲生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共计5851.58元。

2、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冒充离异女性添加刘某某微信好友,在取得对方信任后,继而编造交房租、买生活用品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共计852.21元。

3、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冒充离异女性添加王某某微信好友,在取得对方信任后,继而编造父亲住院、买眼镜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共计1479.22元。

4、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宋某某的微信好友添加申请后,冒充离异女性与其聊天,在取得对方信任后,继而编造随礼钱不够、交房租、孩子上补习班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共计1549.71元。

5、2019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冒充离异女性添加李某甲微信好友,在取得对方信任后,继而编造孩子上补习班、买杯子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共计800元。

6、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因琐事与同村发小陈某某产生隔阂,遂冒充离异女性添加陈某某微信好友,以与其处对象为由,继而编造买手机、孩子上补习班、母亲生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共计5958.3元。

7、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冒充离异女性添加李某乙QQ好友,聊天过程中又添加其微信好友,在取得对方信任后,继而编造没钱吃饭、买孩子生日蛋糕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03.88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某诈骗作案7起,涉案价值人民币1669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郭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玉军

检察官助理:李莉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住迁安市**社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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