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四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3********,汉族,经商,中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路**号**区**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温岭市太平街道水果批发市场门口用推车给市场内自家水果摊拉水果时,不小心绊倒致左膝受伤到台州骨伤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7月3日、9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让其妻妹冯某甲在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人员情况登记表上填写虚假的受伤原因,两次总骗取温岭市职工医保基金15031.1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泉西路399号水果批发市场内被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被告人周某某已将骗取的医疗基金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医疗保障局移送材料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人冯某甲、程某某、冯某乙、冯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应韬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单轨电子卷宗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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