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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号。曾因赌博于2018年10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经郑某某介绍,认识了想将女儿托关系放进金师附小小学的倪某某、胡某某夫妇。周某某在欠有大量外债的情况下,以自己有能力将倪某某的女儿安排进金师附小读书为由,从倪某某处骗得人民币6万元,并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又谎称要买香烟送给领导,欲从倪某某夫妇处骗得钱款。因倪某某不愿支付,周某某遂以该理由从介绍人郑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全部用于赌博、还债等个人用途。随后,周某某一直编造各种理由拖延时间。2019年10月后,因倪某某夫妇多次催讨,周某某分多次共归还了人民币13000元。至案发,周某某未归还其余钱款。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周某某家属于当日向倪某某退赃人民币47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2019年12月24日,周某某家属向郑某某退赃人民币1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侦破经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田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倪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又文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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