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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0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乡**村**组**号附**号,现住重庆市涪陵区**街自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下旬,被害人但某某、王某某夫妇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周某某并询问周某某是否有关系能让自己的的孩子到琼海市第一小学(以下简称市一小)上学。周某某因当时生活困顿,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助但某某夫妇的孩子入读市一小仍然谎称自己认识领导可以帮助孩子入学,但需要人民币18000元的关系费。被害人但某某夫妇表示同意并应周某某要求预先支付了人民币9000元。不久后但某某又介绍被害人蒋某某结识了周某某,蒋某某同样提出希望周某某能帮自己的孩子入读市一小,周某某表示可以,同时提出需要人民币24000元的关系费,蒋某某表示同意后同样应周某某的要求预先支付了人民币12000元的关系费。此后周某某亲自去市一小咨询了该校的招生政策,得知但某某、蒋某某的孩子根本不符合入读市一小的要求。但因周某某早已将收取的二人财物花费完毕,为继续掩盖事实,周某某在此后编造与领导的短信聊天记录,继续骗取了但某某人民币9000元,骗取了蒋某某人民币12000元。此后不久周某某离开琼海回到重庆并开始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孩子入学,在二名被害人的不断催问下周某某才承认自己根本没有能力办理孩子入学。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到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白涛分局投案。周某某现已退还被害人但某某人民币10000元,退还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收据、手机用户查询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但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周某某、蒋某某、但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江萍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街自建房,联系电话:13976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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