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户口已注销),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栋**房。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居住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2017年6月左右,开始在QQ上冒充微商,并在网上花钱“克隆”QQ好友到其本人QQ中,随后在QQ空间上发布虚假出售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信息,且价格低于市场价,以吸引购买者向其下单并转账,待购买者转账后,周某某并未发货,且不再理会或拉黑购买者。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22日17时许,被害人金某某在看到被告人周某某在QQ上发布的虚假信息后,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的家中通过支付宝扫码向周某某转账人民币2680元购买苹果笔记本电脑,后周某某未发货且拉黑被害人。
2、2018年5月11日,被害人吴某某在看到被告人周某某在QQ上发布的虚假信息后,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市场的宿舍中通过支付宝向周某某转账人民币2960元购买手机,后周某某未发货且拉黑被害人。
3、2019年2月25日22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在看到被告人周某某在QQ上发布的虚假信息后,在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区的家中通过微信向周某某转账人民币1480元购买二手苹果7手机,后周某某未发货且不再理会被害人。
4、2019年6月26日18时许,被害人董某某在看到被告人周某某在QQ上发布的虚假信息后,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厂区中通过微信向周某某转账人民币4970元购买苹果XS手机,后周某某未发货且不再理会被害人。
2019年8月1日12时许,民警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栋**房内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1部、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1张、港澳通行证1张;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截图、银行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吴某某、金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泽丰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苹果手机1部、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1张、港澳通行证1张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油松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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