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汉川市**镇**村**号,住汉川市**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5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 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周某某在网上购买QQ 帐号,将购买的QQ 帐号发给制作招嫖广告的人在网上发布虚假招嫖信息,后通过添加好友和拨打电话诈骗钱财,周某某在诈骗期间共拨打诈骗电话900 多条,非法获利1342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聊天记录、收款记录、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视听资料;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较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生彪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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