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区,**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5月1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8日至9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计一个月(2019年7月25日至8月8日,2019年10月9日至10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以来,肖某甲同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组织付某甲、周某某、曾某甲、黄某甲、陈某甲、邵某某、肖某乙、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在娄底市娄星区“君临天厦B座1701”、“壹号公馆3101”、“壹号公馆2801”、“鸿都苑2901”、“皇城御园A座1603”等地实施网上诈骗。在网上虚构“好运网”、“中彩网”、“鸿运网”、“好运彩”、“中远彩”等网络平台,以“重庆时时彩”、“广东十一选五”等赌博为由控制中奖结果,通过发送诈骗推广信息联系受害人,引诱受害人上网赌博,并在其控制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账号上充值,即控制受害人投注资金。当受害人小额投注时,让受害人中奖;当受害人大额投注时,网站后台控制人员便修改后台数据,控制中奖结果,不让受害人中奖。当受害人受骗后,不愿意投注资金时,嫌疑人故意在其控制的虚拟网络平台虚假借钱给受害人,让受害人中奖。当受害人想提现时,嫌疑人以各种理由不准提现,并要求受害人将嫌疑人的虚假借款还清,嫌疑人然后又修改后台数据,不让受害人中奖,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
2017 年8月份开始,付某甲先后组织被告人周某某以及同案人贺某甲、付某乙、贺某乙、邵某某、曾某乙、包某某、童某某、邓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娄底市娄星区“世纪花城小区”、“城南一号小区”、“鸿都苑小区A栋2901”等地利用电脑、微信等工具搭建网上虚拟赌博平台,虚构“中彩网”(网址:http://www.yyinzb.cn)等网络平台实施网络诈骗。其中付某甲系该诈骗窝点的负责人,负责财务管理、日常管理;贺某甲系诈骗窝点的后台管理员兼业务员,负责后台数据管理以及做业务;周某某、付某乙、贺某乙、邵某某、曾某乙、包某某、童某某、邱礼平等人系诈骗窝点的业务员。该窝点负责人按窝点诈骗总金额的10%提成,业务员按各自诈骗金额的30%提成,其余60%由肖耀分配,后台管理人员领固定工资六七千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5月13日进入“鸿都苑小区A栋2901”窝点当业务员,自2018年5月13日至同月18日,该诈骗窝点共计诈骗他人26634.88元。
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鸿都苑(青锋苑)小区A栋2901号房间内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诈骗培训资料、银行流水、扣押清单、缴款书等书证;2.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勘验笔录等笔录;3.鉴定意见;4.共同作案人付某甲、贺某甲、邓某乙、童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某乙、黄某乙、戴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络,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从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谭周中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748****、15773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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