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潼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625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住******。2019年9月18日被南昌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潼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25日被潼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
本案由潼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2月16日将该案报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26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重新报送,2020年5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重新报送。2020年10月15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借贷宝”平台,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还款期限为一周且已被提前收取利息却要归还全额的虚高的“借条”,并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到期后当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时,通过收取延展期费,转单平账的方式不断垒高被害人债务获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2019年7月9日至7月31日向被害人朱某某放款3笔,欠条金额65000元,收取砍头息14550元,其中一笔欠条金额25000元被害人未归还。于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8月21日向受害人吕某某放款1笔,总欠条金额40000元,收取砍头息及延展期费用共4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借贷宝账户资料;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赃,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潼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燕崇纲
杨莉娜
检察官助理:马 莉
陈尚伟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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