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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辽宁省新民市,住辽宁省新民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快手“******”直播间里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后两人相互添加微信,被告人周某某骗被害人李某某说自己是一名30多岁的已婚女性“张某某”,以跟老公离婚需要起诉费、去找李某某需要机票费、被老公打得脚骨折需要买东西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6209.97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12日在辽宁省新民市**公园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21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婧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401****。

2.移送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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