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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67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祁阳县**镇**道街**号,现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之三503户。因**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自2017年染上赌博恶习后,将家中财产大部分输在赌场,无正式工作,无经济来源。2018年8月的一天,周某某从澳门赌博后乘高铁在回老家祁阳县的时候路过衡阳,当天在衡阳市珠晖区**大酒店做SPA时结识被害人范某某并互加微信。在熟悉后,周某某认为范某某单纯且手上有一定的存款,在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虚构事实向范某某借钱,将借款绝大部分用于赌博挥霍一空。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4月1日,周某某对范某某谎称自己的工程项目上需要2万元急用,范某某于当日通过微信给周某某分两笔转账共计19000元。周某某将19000元于次日带去澳门赌博输掉。

2.2019年4月14日,周某某对范某某说工程上急需要钱,范某某于当日通过微信分两笔转账给周某某20000元。钱到账后,周某某将该笔借款用于赌博上。

3.2019年4月30日,周某某在衡阳市珠晖区**酒店向范某某借钱说急用于处理工程上的时,范某某将20000元在微信上分两笔转给周某某,周某某将钱用在赌博上输掉。

4.2019年5月1日,周某某去澳门赌博的路上,联系范某某,谎称工程需要资金,向范某某借钱,范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周某某10000元,周某某当日上午在澳门赌场将钱输完。

5.2019年5月5日,周某某称自己需要一笔资金用于生意上的资金周转,遂向范某某借钱,范某某从建设银行转账49000元至周某某账户62170032300********,周某某将该笔资金用于澳门赌博输掉。

6.2019年5月20日,周某某对范某某谎称自己在老家购买“失地保险”需要10万元,又向范某某借钱。因范某某手头没钱,周某某怂恿范某某向银行贷款,后二人到**银行办理贷款,范某某将贷得的21万元中的10万通过**银行银行卡转给周某某银行卡。周某某拿到10万元后,即从衡阳到澳门赌博再次将钱输掉。

7.2019年5月25日,周某某谎称工程项目周转资金不够,再次向范某某借钱,范某某通过微信分七笔共向周某某转账64000元,周某某将借款用于赌博输光。

8.2019年5月27日,周某某谎称谈工程项目,向范某某微信借得30000元用于赌博输掉。

9.2019年6月3日,周某某谎称集中资金投入工程,向范某某借钱,范某某通过微信分三笔共向周某某转账30000元,周某某将借款用于赌博输掉。

10.2019年6月4日,周某某谎称投资需要向范某某借钱,范某某两次微信转账给周某某共计17000元,周某某将借款用于赌博输掉。

11.2019年7月2日,周某某再次到衡阳与范某某见面,二人入住珠晖区**都市旁酒店,周某某谎称自己需要资金给工地上的民工发工资,向范某某借钱,范某某信以为真再次到**银行贷款,通过微信两次转账共计85000元给周某某,周某某将该笔借款用于赌博输光。

12.2019年7月5日,周某某谎称工程不能停工向范某某借钱,范某某通过维信分三次转账共计30000元给周某某,周某某将借款用于赌博输掉。

2019年11月份后,周某某对于范某某要求其还款时,关掉手机号、微信号,逃离至广东省东莞市**厂务工,致使范某某一共被骗474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视听资料;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并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多次实施诈骗,为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建平

检察官助理:王小芳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侦查案卷贰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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