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租住阳泉市城区**排房。2017年12月20日因诈骗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4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7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丈夫潘某某办理缓刑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60万元。
2.2014年2月份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帮被害人冯某某购买低价房及承诺可以给冯某某的丈夫李某某办理工商局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11万元。
3.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8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承诺可以给被害人赵某甲的儿子赵某乙办理工商局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甲6万元。
4.2018年8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承诺可以给被害人王某甲的儿子王某某办理工商局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3万元。
5.2018年5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承诺可以给被害人赵某乙的儿子赵某丙办理建设局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乙24000元。
6.2017年至2018年5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谎称在河南承包工程为由,让被害人王某乙投资,骗取被害人王某乙14300元。
7.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以承诺可以办理阳煤集团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购买低价房、办理工商局、阳煤集团工作等名义,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970200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2017年12月20日因诈骗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现
书记员:宋静雅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