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乡**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自己的身份,骗取鲁某某、黄某某的信任,并虚构事由骗取二人财物共计16.84万元。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7日,周某某谎称姐姐开服装厂需要购买抽风机,先后骗取鲁某某9000元;
2、2020年7月22日,周某某谎称合作的老客户需要首月金,骗取鲁某某1万元;
3、2020年7月22日,周某某谎称帮忙制作服装执业证需要费用,骗取鲁某某5000元;
4、2020年7月30日,周某某谎称有急事需要用钱,骗取鲁某某2万元;
5、2020年8月11日,周某某谎称银行卡激活需要钱,骗取鲁某某1.1万元;
6、2020年8月21日,周某某再次谎称麻城公司退股需要办银行卡,银行卡激活需要钱,骗取鲁某某1.5万元;
7、2020年8月26日,周某某谎称需要向他人还钱,待退股后向鲁某某还钱,骗取鲁某某1万元;
8、2020年8月31日,周某某谎称找人帮忙需要用钱,骗取鲁某某1700元;
9、2020年9月2日,周某某谎称有急事需要用钱,骗取鲁某某1.67万元;
10、2020年9月12日,周某某谎称办税务证明为由,先后骗取鲁某某2万元;
11、2020年9月15日,周某某以开车在高速公路上被交警查扣为由,骗取鲁某某1.5万元;
12、2020年9月27日,周某某以需要用钱为由,骗取黄某某1.5万元;
13、2020年10月5日,周某某谎称退股需要支付违约金,骗取黄某某1万元;
14、2020年10月11日,周某某谎称要退在深圳租的门面,骗取黄某某1万元。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案发前已向鲁某某退还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鲁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威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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