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496号
被告人周某甲得,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得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河源市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简称嘉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成某某在2013年8月18日以公司名义与紫金县建莱开发有限公司及河源超然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紫金建莱新村项目转让开发合同》,但因嘉某某公司筹措资金不到位导致违约,致使合同于2013年11月18日失效。在该合同已失效的情况下,后成某某仍发动他人为合同中的紫金建莱新村项目寻找工程承包人并签订承包合同,骗取他人保证金。后成某某因合同诈骗罪已于2019年10月24日被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本案被告人周某甲得通过嘉某某公司经理叶某某认识了老板后成某某,叶某某介绍建莱新村分包施工给周某甲得做,周某甲得因没有相应施工能力便为后成某某寻找其他分包施工队。被害人王某甲得知后找到周某甲得表明想要施工的意愿,周某甲得便带着王
佳明到建莱新村项目所在位置了解地形。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周某甲得与王某甲签订《居间劳务合同》,王某甲于当天向周某甲得支付16万元作为先期介绍费(介绍费总价按施工每平方米3%计算),被告人周某甲得在合同上签署的名字为“周某甲”,并故意将合同和收据中身份证号码的“1957”写成“ 1959”,将后两位数字“35”写成“73”。后王某甲与后成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王某甲向嘉某某公司转账20万元工程保证金。
被害人殷兴某某听说王某甲签合同后也表示想要承包工程。
2015年12月1日,殷兴某某认识了周某甲得,周某甲得同意介绍建莱新村项目的水电工程给殷兴某某做。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周某甲得带殷兴某某到嘉某某公司,殷兴某某与后成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向嘉某某公司支付20万元工程保证金。殷兴某某与周某甲得签订《居间劳务合同》,周某甲得在合同上的签名为“周某甲”,殷兴某某向周某甲得支付8万元先期介绍费(介绍费总价按施工每平方米3%计算)。一天后,被告人周某甲得打电话给殷兴某某称可以把建莱新村项目的桩基础给他做,殷兴某某就与后成某某于2020年12月16日签下第二份工程承包合同,向嘉某某公司支付38万元工程保证金。殷兴某某与周某甲得签下第二份《居间劳务合同》,被告人周某甲得在合同上签署的名字为“周某甲”,并故意将合同和收据中身份证号码的“1957”写成“ 1959”,将后两位数字“35”写成“73”,殷兴某某向周某甲得支付12万元先期介绍费。
后因嘉某某公司违约导致与其他公司的开发合同解除,致使嘉某某公司丧失建莱新村项目开发权,导致被害人王某甲、殷兴某某无法进场施工。被害人王某甲、殷兴某某得知真相后多次找周某甲得要回介绍费,周某甲得称自己也是被后成某某所骗并称自己会想办法报介绍费还给两名被害人,但之后就回江西老家以照顾母亲为由,躲避两名被害人,并在公安人员传唤其到案说明情况时,周某甲得拒绝到案。2020年5月21日,公安人员将周某甲得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拘留证、人口信息核查表、户籍信息、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居间劳务合同3份、项目转让开发合同、收据3份、银行流水、销户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刑事控告申请书、追诉犯罪嫌疑人申请书、刑事判决书、认某某具结书等;2.辨认笔录;3.视频资料;4.另案被告人后成某某的某某以及证人叶某某、王某丙杰、黄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王某甲、殷兴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周某甲得的某某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两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得认某某,并在起诉阶段签订了《认某某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得三年零六个月以上、四某某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周某甲得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广平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得现被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某某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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