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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容留吸毒案)_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81********,汉族,大本文化程度,群众,住青岛市**区**路8号****802室(户籍地为青岛市**区**路**号503户)。2012年1月,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14年9月,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2017年1月10日,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6月23日,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得假释;2019年2月14日,该因吸毒被青岛市市北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0月5日,该因吸毒被青岛市黄岛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0月16日,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昌邑市**小区(户籍地为昌邑市**镇**村**号)。2013年12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6年9月,该因吸毒被昌邑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12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9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因吸毒被昌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28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贩卖冰毒至少0.2克。

2、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冰毒至少0.5克,从中获利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电子档案等;2、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证言;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6年5、6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昌邑市冠华宾馆开房,并提供冰毒,多次容留李某某、陈某甲、姜英杰三人在房间内吸食冰毒。

2、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在昌邑市相隅精舍酒店开房,并提供冰毒,容留李某某、陈某甲、姜英杰三人在房间内吸食冰毒。

3、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昌邑市逸旅阳光主题客房一房间内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1次。

4、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昌邑市金陵御景湾一房间内容留李某某、韩述奇吸食冰毒。

5、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昌邑市爱立尔酒店一房间内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电子档案、释放证明等;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陈某甲、姜英杰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

三、寻衅滋事罪

2019年6月1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到昌邑市**宿舍**房间内,采取语言威胁、硬物抵胸手段,通过手机扫码支付,强索陈某乙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电子档案、释放证明、收到条等;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某乙陈述;4、证人张某某、李跃武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均系累犯,同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波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现押于昌邑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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