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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附近出租屋处,曾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判处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院批准,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5时许,梁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并约定在雷州市洪都大酒店门口附近处交易。过了二十分钟,双方来到约定地点进行交易,完毕后即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毒品1小包、毒资200元、手机1部。经称重与鉴定,毒品净重0.1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1部、毒资200元、毒品1小包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称重等笔录;7.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光华

                                               检察官助理 杨  瑾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文书、证据卷叁册,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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