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53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岳阳市君山区**街道**宿舍。因犯运输毒品罪于1998年11月13日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9月2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经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并于2020年4月15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9月,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何某某、汤某某、万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2.3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31日16时许,周某某在自己位于君山区**街道**宿舍的住处贩卖约0.3克冰毒给何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收取毒资200元。
2、2018年8月15日14时许,周某某在自己住处贩卖约0.3克冰毒给汤某某。次日16时17分,通过微信红包收取毒资200元。
3、2018年8月21日15时许,周某某在自己住处贩卖0.5克冰毒给万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200元。
4、2018年8月28日11时许,周某某在自己住处贩卖0.5克冰毒给万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200元。
5、2018年9月14日21时许,周某某在自己住处贩卖约0.3克冰毒给何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收取毒资200元。
6、2018年9月27日14时许,周某某在自己住处贩卖约0.4克冰毒给万某某,万某某先通过微信红包支付99.9元,于当日22时05分通过支付宝转账100元给周某某。
2018年9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己家里被抓获归案。民警当场从其裤口袋内查获冰毒0.08克,海洛因0.1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冰毒、海洛因、电子秤;
2、书证:扣押清单、微信及支付宝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
3、证人何某某、汤某某、万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物证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称重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曾因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妍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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