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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三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梁河县,住梁河县****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7时许,梁河县公安局民警到梁河县**乡**村委会**组被告人周某某家将其抓获,当场查获周某某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19克,鸦片619.73克。经查,周某某除自己吸食毒品外,还向寸某某、向某某、刀某某、薛某某贩卖过毒品鸦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鸦片,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敏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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