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5〕60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9********,小学文化程度,职业:打工,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5年4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6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2015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4月26日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先后贩卖7次毒品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均是由刘某某打电话联系周某甲购买毒品,周某甲文从刘某某处拿毒资独自前往普宁市军埠镇大长陇村购买毒品后回到约定地点与刘某某一起分食毒品:
1、2014年12月26日左右一天晚,被告人周某甲在汕头市潮南区陈沙公路陈店路段向吸毒人员刘某某拿了100元独自前往购买了毒品海洛因,随后两人一起分食。
2、2014年12月28日左右一天晚,被告人周某甲在陈沙公路大长陇路段向刘某某拿了100元独自前往购买了毒品海洛因,随后两人一起分食。
3、2014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周某甲在潮南区陈沙公路陈店路段向刘某某拿了100元独自前往购买了毒品海洛因,随后两人一起吸食。
4、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在陈沙公路大长陇路段向刘某某拿了200元独自前往购买了100元海洛因及100元冰毒,随后两人一起吸食。
5、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在陈沙公路大长陇路段向刘某某拿了50元毒资独自前往购买了毒品海洛因,随后两人一起吸食。
6、2015年4月24日左右一天,被告人周某甲在陈沙公路大长陇路段向刘某某拿了300元毒资独自前往购买了150元海洛因及150元冰毒,随后两人一起吸食。
7、2015年4月26日左右一天,被告人周某甲在潮南区陈沙公路陈店路段向刘某某拿了100元独自前往购买了50元0.5克海洛因及50元0.5克冰毒,随后两人一起吸食。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其他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乐琴
2015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文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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