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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6〕163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住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因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吸毒于2014年6月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千山区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侦查终结,因犯罪地属本院管辖,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4月7日下午17时许,在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达道湾镇朝鲜小学西墙外其租住的房间内贩卖给丁某某100元冰毒,随后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将丁某某抓获,并当场在丁某某身上搜查出一包白色晶体,经鉴定:该包白色晶体净重0.41克,其中检出甲基苯胺成分。

2、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4月7日下午17时许,在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达道湾朝鲜小学西墙外贩卖给陈某某200元冰毒,随即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将陈某某抓获,并当场在陈某某身上搜查出一包白色晶体,经鉴定:该包白色晶体净重0.74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随后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在周某某租住的的房间内搜查出红色片剂19粒及白色晶体一包,经鉴定,该19粒红色片剂净重1.92克,该包白色晶体净重19.96克,其中均检出甲基苯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手机,人民币300元;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等;3.证人丁某某、陈某某、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及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系毒品再犯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树峰
检  察  员:  刘  梦

2016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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