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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2********,拉祜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委**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2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澜沧县**乡**村**路社水田边以1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周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颗。当日11时30分许,澜沧县公安局竹塘派出所民警在**乡***村扎路社水田边查获被告人周某甲,当场从其身上携带的灰色斜挎包内查获用白色塑料瓶包装的海洛因0.27克、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0.46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鸦片5.5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琪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澜沧县公安局医疗监管区;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移送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查获的毒品、自制小称、人民币10元、灰色斜挎包现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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