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蒲检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街道**村**组**号,住四川省蒲江县**街道**村**组**号。2010年3月2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蒲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4日12时56分,吸毒人员李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购买冰毒,周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李某某购买冰毒的毒资190元,并将一小包冰毒藏匿于成新蒲快速路与寿高路交界的路口附近,李某某自行去取冰毒。
2、2020年10月18日14时12分,吸毒人员李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购买冰毒,周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李某某购买冰毒的毒资290元,并将一小包冰毒藏匿于成新蒲快速路与寿高路交界的路口附近,李某某自行去取冰毒。
2020年11月17日,蒲江县公安局侦查员通过工作在蒲江县寿安街道李某某、周某某的居住地将二人查获,对二人进行毛发检测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光文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四川省成都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提讯证》各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