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17号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区**镇**村**-**-**.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月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0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八公山区**歌吧楼下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约0.4克冰毒,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周某某1000元毒资。

 2.2019年2月13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八公山区**歌吧楼下以1000元的价格赊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约0.4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毒品犯罪,属累犯和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应从重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新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