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17号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区**镇**村**-**-**.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月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0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八公山区**歌吧楼下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约0.4克冰毒,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周某某1000元毒资。
2.2019年2月13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八公山区**歌吧楼下以1000元的价格赊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约0.4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毒品犯罪,属累犯和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应从重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新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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