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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从2020年2月份开始向“苗某某”(情况不详)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购进土制海洛因,并在家中分包贩卖。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朔州市朔城区**公司附近被抓获,从其身上搜出二十八包土制海洛因,净重1.65克。

1被告人周某某五次向吸毒人员宿某某出售土制海洛因共计约0.75克。分别是:2020年4月22日下午在朔城区云海大酒店十字路口西南角出售4包土制海洛因,约0.2克;2020年4月23日上午在朔城区东关小康村石油公司附近出售一包土制海洛因,约0.05克;2020年4月23日下午14时许在朔城区东关小康区铁路道口附近出售4包土制海洛因,约0.2克;2020年4月23日下午16时许在朔城区东兴街西面路口出售4包土制海洛因,约0.2克;2020年4月23日下午19时许在朔城区名园小区门口出售2包土制海洛因,约0.1克。

2、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2月份开始向吸毒人员薛某某出售土制海洛因20多次,每次出售0.05克,共计约1克。

3、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3月份开始多次向吸毒人员湛某某、宋某某出售土制海洛因共计约5余克,二吸毒人员花费毒资约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妮

检察官助理:赵若男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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