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乡**村**号,住平江县**镇开发区**路**楼**号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10月2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份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平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5日11时许,平江县公安局童市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吸食毒品,遂对被告人周某某的租住屋(开发区**路**楼**号房)依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周某某家杂物柜中的红色铁盒子内有三个(两大一小)透明塑料袋,被告人周某某随身黑色单肩背包内有一个透明塑料袋(小)。四个透明塑料袋中均发现有冰毒疑似物。经称重两个大透明塑料袋里装有冰毒疑似物净重11.68克,两个小透明塑料袋里装有麻古疑似物净重0.11克。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冰毒疑似物中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中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2、2019年10月11日晚吴某某(另案处理)欲找被告人周某某购买冰毒。两人商谈好后,吴某某微信转账120元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收钱后,将0.2克冰毒用卫生纸包好并用胶布粘在平江县天岳开发区“向向宾馆”后面的栏杆上,以用发送微信定位位置和小视频的方式告知吴某某藏毒位置,交易达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成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检查、搜查、取样等笔录;
6.搜查、扣押、称重录像等视听资料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大林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视听资料光盘4张。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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