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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66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现住东莞市万江区**花园**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利,于2019年3月许起在东莞市万江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先后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两次,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两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的一天,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500元给周某某,后周某某在东莞市万江区**花园楼下路段将一小包冰毒交给刘某某。

2.2019年6月5日22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周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500元给周某某,后周某某在东莞市万江区**花园楼下路段将一小包冰毒交给刘某某。

3.2019年3月的一天,吸毒人员杨某某联系周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600元给周某某,后周某某在东莞市万江区**花园路口路段将一小包冰毒交给杨某某。

4.2019年6月5日23时许,吸毒人员杨某某电话联系周某某后,来到周某某位于东莞市万江区**花园**栋**房内,以一条芙蓉牌香烟(价格240元)向周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后两人一起在房内吸食冰毒。

2019年6月22日0时,被告人周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两年。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周某某有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于2019年7月7日对周某某执行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通话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多次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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