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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甘某某,绰号“柑某某、赌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住址均为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0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在玉林市玉州区**路**宾馆**号房内,以2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了一小包毒品冰毒可疑物给涉毒人员周某某。交易完毕后,二人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周某某处缴获毒品冰毒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06克。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翠红

2019年1月11日

附:

1. 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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