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乡**村**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4月8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于同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8月2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9月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人民路路口附近,以人民币2 000元的价格将约2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强明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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