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村**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吸毒,于2006年11月24日被原南京市公安局下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六个月;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2月9日被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李某某通过微信视频与被告人周某某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谈好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购买一个(约1克)的毒品冰毒,并先行支付人民币600元,剩余人民币1000元交易时支付,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600元给周某某,并约定在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园**幢**单元**室进行交易。2019年3月13日1时30分许,李某某至约定地点进行交易,将现金人民币1000元交付给周某某,周某某将一小包毒品疑似物交付给李某某,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一小包毒品疑似物净重为0.5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重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控制下交付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建波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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