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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周某某,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9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住四川省大邑县******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廖某某通过QQ联系被告人周某某,双方约定以人民币800元交易一板利他林,廖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通过闲鱼网站完成付款,周某某收款后在闲鱼网站上向上家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一板利他林,并将廖某某的收货地址发送给上家,由上家发货给廖某某。经鉴定,上述交易的利他林共重2.8克,从中检出哌醋甲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利他林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搜查证,QQ账号资料与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物流信息,涉案包裹照片,称量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疑似毒品收条,被告人身份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称量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百佳

2020年3月11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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