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镇**村**组**号,现住恩施市**办事处**村**组**排**号楼。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9日由宣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系吸毒人员,曾于2019年10月24日、26日,从袁某某(已判刑)处分别以人民币1600元、57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4克、14.82克共18.82克。周某某为了以贩养吸,于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1日间,在恩施市**购物中心、**小区、**大道、**加油站、施州**广场门口花坛旁等地方,前后十四次向李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等人贩卖冰毒共计5.8克,非法获利共计9300元。2020年4月2日,在恩施市**大道**号**地下车库,周某某被宣恩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疑似毒品四袋。经鉴定,其中三袋共0.772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一袋可疑白色晶体共1.230克检测出“二甲基砜”成分。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至10月份期间,在恩施市**驾校门口**号环网柜变压器旁、**小区附近**店对面的公路旁、**购物中心**楼**区**停车场、**加油站指示服务牌旁,周某某分别以400元、700元、1200元、400元共2700元,前后四次向李某某贩卖冰毒共2.9克。
2.2019年10月28日,在恩施市**购物中心**楼电梯口,周某某以400元向徐某某贩卖冰毒0.5克。
3.2020年3月22日、3月23日(两次)、3月24日、3月25日、3月28日、3月30日(两次)、4月1日,在恩施市**广场门口花坛旁、**加油站指示服务牌旁、**广场门口花坛旁、**大道**门口公路上花坛旁,周某某分别以600元、1000元、1000元、500元、800元、500元、500元、800元、500元共6200元,前后九次向黄某某贩卖冰毒共2.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冰毒(照片)、手机、便携式电子称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宣恩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明细记录、(2020)鄂2825刑初63号、83号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宣恩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192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恩州)公(司)鉴(电)字[2020]041号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验报告;5.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称重、取样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以贩养吸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且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6.57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 明
检察官助理:吕晓兰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