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89********,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荆门市东宝区**路**号,现住荆门市东宝区**小区**栋**单元**室。因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5月2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因吸毒于2018年11月1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16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2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7日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重新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荆门城区贩卖毒品2次,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初,周某某在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一路“工贸家电”门口卖给张某某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收取现金100元。
2019年11月14日19时许,周某某在荆门市东宝区**小区**栋*单元楼道口卖给张某某2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净重0.2克),收取现金200元。
同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根据周某某的供述,从其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小区**栋*单元***室家中查获7颗毒品疑似物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65克),1袋毒品疑似物甲基苯丙胺(净重0.54克),共计1.19克。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2.书证: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现场检测报告;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量、取样、搜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毒品称量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57克(其中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重0.1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荣勤
检察官助理 杨 倩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处所: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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