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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号**楼**户。2018年6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区分局罚款伍佰元。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系吸毒人员。2020年4月期间,周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唐某某、伍某某,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12日16时许,周某某在本市雁峰区世纪名城小区门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6克给唐某某,得款400元。

2.2020年4月14日22时许,周某某在本市雁峰区世纪名城小区门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6克给唐某某,得款400元。

3.2020年4月17日12时许,周某某在本市雁峰区世纪名城小区门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6克给唐某某,得款450元。

4.2020年4月20日22时许,周某某在本市珠晖区建湘机械厂附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6克给唐某某,得款400元。

5.2020年4月26日13时许,周某某在本市雁峰区红旗小区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6克给唐某某,得款450元。

6.2020年4月16日凌晨,周某某在本市蒸湘区中医院门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7克给伍某某,得款400元。

7.2020年4月17日12时许,周某某在本市雁峰区裕鑫假日酒店门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6克给伍某某,得款400元。

8.2020年4月24日1时许,周某某在本市珠晖区维也纳酒店门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6克给伍某某,得款450元。

综上,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约4.9克。2020年4月27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雁峰区红旗小区内将周某某抓获。

案发后,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上线罗某某贩卖毒品的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罗某某,现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颜某某,徐某某、伍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有立功情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耀

                                 检察官助理:雷雅惠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量刑分析表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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