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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56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凌晨,吸毒人员罗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毒品,周某某按照约定将毒品冰毒、麻古送至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元丰怡家小区门口与罗某某现场交易,收取毒资2000元。8月22日晚10时许,罗某某再次电话联系周某某购买1克冰毒,周某某将毒品送至怡丰小区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周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物质一小包。从罗某某处查获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物质两小包,红色药片状疑似毒品物质。经鉴定,现场从周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物质净重1.1597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1.7%。从罗某某处查获两小包疑似毒品物质共计净重0.73克,红色药品状疑似毒品物质净重0.40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指定管辖决定书、尿检报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证人罗某某证言;

鉴定意见;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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