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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路**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花溪区上河城小区门口处,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一瓶净重103.09克的毒品美沙酮给陈某某,交易完成时被民警人赃俱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毒品美沙酮、毒资人民币(照片);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毒品收据、扣押决定书、清单及计量单、扣押笔录、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3、证人陈某某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书;6、扣押、提取封存、称量、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贩卖毒品美沙酮103.0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罗品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量刑建议、简易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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