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8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经电话联系后,在重庆市北碚区**路**幼儿园大门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美沙酮1瓶给胡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胡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美沙酮1瓶(净重112.87克);从周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从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美沙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美沙酮等物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2759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贩卖美沙酮类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明刚
检察官助理 王 盛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九十一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查获的毒品美沙酮已依法收缴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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