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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公司负责人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单元**重庆市南川******单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1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院批准,同日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7时许,经吸毒人员卢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购买300元的毒品后,双方约定在南川区南城街道金佛小区B区4栋楼下交易。当日17时40分许,周某某在南川区南城街道金佛小区B区4栋1楼大厅内,贩卖了一包甲基苯丙胺毒品(俗称“冰毒”)和两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毒品(俗称“麻古”)给卢某某,卢某某给了周某某300元现金,随后两人被南川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卢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毒品(净重0.16克)和两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毒品(净重0.18克),在周某某身上查获毒资300元和一部VIVO牌手机。经鉴定,在卢某某身上查获的三包毒品中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户籍信息、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分公司基本情况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其它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文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  勇

检察官助理:汪俊伟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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