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6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接到吸毒人员张某某求购200元毒品的电话,并约定在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朱家巷附近交易。随后周某某通过微信收到张某某转来的200元毒资。张某某来到约定地点后,周某某将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内用透明自封胶袋封装的一颗净重0.10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可疑物、一小袋净重0.12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可疑物贩卖给张某某。交易完成后周某某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布控的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周某某处查获净重1.35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净重0.71克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机主信息及通话清单、微信截图、重庆市公安局收缴毒品凭证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告知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 顺
检察官助理:徐美娜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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