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4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79********,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湾**号**,住所地重庆市**区**栋**。周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下午,购毒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通过电话、微信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联系购买毒品,约定了毒品的种类、数量、价格及好处费等,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毒资400元。同日18时20分许,周某某来到刘某某居住的重庆市沙坪坝区**家园**栋**,将毒品交给刘某某。刘某某从购买的毒品中取出部分,与周某某等人进行吸食。随后,二人被民警抓获,在场人员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被控制。
在市民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见证下,民警当场从房间茶几上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1小袋毒品(混装,吸食后剩下的,其中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净重0.2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红色片剂,1颗,净重0.11克);从周某某、鄢某某、刘某某处查获用于联系买卖毒品的手机各一部。民警对以上涉案物品,分别封存、扣押,对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经称量及鉴定,周某某贩卖毒品净重0.35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涉案毒品、手机;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相关人员常住人口信息、称量天平秤检定合格证、有关情况说明、通话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嫣某某、何某某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周某某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现场检查、封存、扣押、称量、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指认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封存、扣押、称量、检材提取及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净重0.2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合计0.1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洁
检察官助理 严金容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3.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4.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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