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04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社区**街**号**单元**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南门口地铁**号出入口,以800元钱的价格从沙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约2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及2粒麻古(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当晚,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中学门口,以500元钱的价格将其中约1克冰毒及1粒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已行政处罚)。
2.2019年7月19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南门口地铁2号出入口,以800元钱的价格从沙某某手中购买了约2克冰毒及2粒麻古。当晚,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附近,以500元钱的价格将其中约1克冰毒及1粒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2019年7月24日3时许,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医院对面的**餐馆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当场从其身上搜获21.67克冰毒及4.57克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交易地点指认照片、毒品提取及称重照片;2.微信转账记录、毒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沙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6.人物辨认笔录、毒品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二次贩卖冰毒共计约2克、麻古2粒,并被搜获冰毒21.67克、麻古4.5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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