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阳煤集团**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楼**门**号。2019年10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阳泉市城区光大银行附近卖给吸毒人员樊某某约0.5克冰毒、樊某某支付其600元。
2、2018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阳泉市城区光大银行附近卖给吸毒人员樊某某约0.5 克冰毒,樊某某支付其620元。
3、2018年12月21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阳泉市城区北大街转盘附近卖给吸毒人员樊某某约0.5 克冰毒,樊某某支付其620元。
4、2019年8 月2 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阳泉市城区铁路俱乐部门口卖给吸毒人员樊某某约 0.8 克冰毒,樊某某支付其700元。
5、2019年9 月3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阳泉市城区铁路俱乐部门口卖给吸毒人员樊某某约0.5 克冰毒,樊某某支付其600元。
6、2019年10月8 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阳泉市城区铁路俱乐部门口卖给吸毒人员樊某某约1 克冰毒,樊某某支付其850元。
7、2019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阳泉市城区铁路俱乐部门口卖给吸毒人员樊某某约1 克冰毒,樊某某支付其850元。
8、2019年10月5 日,被告人周某某将约0.5克冰毒放在箱子内通过长途大巴车带至太原卖给吸毒人员秦某某,秦某某微信支付其400元。
9、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阳泉市城区铁路俱乐部附近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约0.5 克冰毒,张某某支付其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晔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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