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路**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流氓罪和敲诈勒索罪,于1995年4月20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吸毒,于2009年9月2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0月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先后多次贩卖冰毒给张某某、韩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25日下午,陈某某通过韩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冰毒0.5克。
2、2019年3月7日晚,陈某某通过韩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冰毒0.3克。
3、2019年3月17日19时许,叶某某、韩某某二人先后通过张某某向被告人周某某以300元、200元的价格分别购买冰毒0.3克、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辩认笔录;
5.电子证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婷婷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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