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住巴中市巴州区**大道**号。因吸毒,于2011年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处罚款;因吸毒,于2017年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3日。因吸毒,于2019年5月2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于2019年6月1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押解至南江县看守所并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2日被南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办事处**村**号,住巴州区**大道**小区**栋**单元**楼。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9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毒,于2013年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毒,于2016年9月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9年6 月25 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毒,于2019年6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同年7月9日被押解至南江县看守所并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南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宁),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镇**村**号。因吸毒,于2019年5月2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2日被南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指定南江县公安局侦查,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南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共同商议从四川成都市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到巴中城区贩卖挣钱,并由周某某、李某某负责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甲负责管理贩毒所得的钱款。随后,李某某、李某甲从广东省汕头市出发与李某某在成都会和,并由李某某、李某甲出资,周某某、李某某联系上家(身份不详),三人于2019年5月13日从上家购得冰毒10克;同年5月21日,李某甲经周某某、李某某劝说将自己的车辆抵押后,三人再次到成都从上家购得冰毒30克。三人将所购得的冰毒带回巴中,除部分冰毒用于自己吸食以外,周某某、李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城区多次贩卖冰毒给多名吸毒人员,所得款项由三名被告人共同支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4日晚,周某某和李某某在巴州区**酒店门口,以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50元的价格,卖给王勇冰毒1克。
2.2019年5月17日10时许,周某某在巴州区**小区程某某住处,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程某某冰毒1克; 同年5月27日0时许,周某某在巴州区中交王府景**公寓**号房间,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程某某冰毒1克。
3.2019年5月18日下午,周某某在其租住的巴州区**小区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冰毒0.5克;同年5月19日中午,周某某在巴州区**小区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冰毒0.5克。
4.2019年5月18日晚上,周某某在巴州区中交王府景**公寓**号房间,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冰毒0.2克;同年5月19日上午,周某某在巴州区**小区二楼窗台,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冰毒0.4克。
5.2019年5月28日14时许,周某某在巴州区**宾馆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岳某某冰毒0.2克; 同日18时许,周某某在巴州区**超市(现更名为**水果店)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岳某某冰毒0.2克。
6.2O19年5月25日,李某某在其位于巴州区**大道**小区的租房内,以800元的价格先后四次卖给喻某某冰毒共计0.8克,喻某某实际给付600元。
7.2019年5月30日,李某某在巴州区吊桥街,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喻某某冰毒4克。
同时查明:
2019年5月28日晚,公安民警在巴州区南池南路将正准备向岳某某贩卖冰毒的周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晶体状可疑物5.2368克。2019年8月22日,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收缴物品清单、称量记录、取样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电话记录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程某某、林某某、杨某某、岳某某、喻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多次向多人贩卖,共计15.036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钰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现押南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补充材料16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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