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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6〕81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曾因吸食毒品行为,于2015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6年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4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4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福田区**村**栋**房的住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曾某某。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通话记录,说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款、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6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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